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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黃柏誠  
被      告  元闊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洛菲




被      告  簡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