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黃柏誠
被 告 元闊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洛菲
被 告 簡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