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被 告 巧合美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志融
被 告 張洛菲(原名張月慈)
張素芳
簡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發現被告簡志融業已於114年7月9日死亡,本件尚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