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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號
原      告  綠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芝  
原      告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原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睿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