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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葉育宜  
            朱月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靜宜  
被      告  陳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葉育宜、朱月貞所提出之答辯狀,未附繕本,應於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送繕本,或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