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葉育宜
朱月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靜宜
被 告 陳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葉育宜、朱月貞所提出之答辯狀,未附繕本,應於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送繕本,或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