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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許平   
被      告  御尊軒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利息計算標準欄關於「週年利率6.62%」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6.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