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號
被 告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媛婷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