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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陳雪卿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