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視覺遊走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視覺遊走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宜蘭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靖彩科技有限公司
YC2157279
43,208元
民國1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