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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代  理  人  游素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三東建築企業社
五結鄉農會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114年5月15日
145,000元
FA026472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