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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弘仁即番仔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附表:114年度司催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京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宜蘭分行
番仔叔企業社
114年5月10日
61,400元
AG94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