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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黎立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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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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暐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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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4月30日
27,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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