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振光玩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月立
代 理 人 林吟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