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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彥凱  

被      告  昶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偉統  
被      告  聯勝物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資爭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資爭議補償金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而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位於新竹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為原告起訴狀所載明。而
  原告曾以勞務提供地為新北市五股區,向主管機關陳情、檢舉,並經原告向新北市政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而經調解不成立在案乙節,亦有勞動部函文(見本院卷第1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見本院卷第85頁)、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95頁),是新北市五股區應為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故考量原告住居所及應訴便利,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