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吳德仁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6,708元,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