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秀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復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