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婕瑜
李杰儒
林玉卿
王峻偉
張淇婷
廖翊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原告應於文到後7日內具狀以被告之清算人即全體董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