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施俊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本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