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徐翠蘭即徐翠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2,218元,及其
中47,687元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0,677元,及其中66,566元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