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黃湘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745元,及其中
33,188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6,02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