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劉涵沂(原名劉淑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9,293元,及其
中112,326元,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57,242元,及其中317,358元,
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0,418元,及其中51,878元,自
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
㈣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