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賴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14,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俊穎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6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92,29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賴俊穎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522,30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74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