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林永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4,259元,及自
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8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