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熙
債 務 人 麻星源(原名麻起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8,214元,及自民國(下同)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11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麻星源即麻起沅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5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