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債 務 人 張文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202元,及自
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期前未受償之利息76,717元、違約金14,843元。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