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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麗珠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7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15年7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