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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羅文政即政愷工程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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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台幣)


001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115年3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2

002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115年4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3

003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115年5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4

004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政愷工程行
115年6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5

005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政愷工程行
115年7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6

006
勁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鄧臣英
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政愷工程行
115年8月28日
500,000元
3075367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9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