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14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詹木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尚無應執行之標的物,而債務人之住所,即戶籍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