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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14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詹木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尚無應執行之標的物,而債務人之住所,即戶籍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