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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正雄  

相  對  人  鄭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11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4年10月6日
90,000元
114年10月6日
114年10月6日
CH831292

002
114年8月25日
50,000元
114年8月25日
114年8月25日
CH831282

003
114年8月25日
100,000元
114年8月25日
114年8月25日
CH831287

004
114年8月25日
150,000元
114年8月25日
114年8月25日
CH831281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