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相 對 人 野馬二手車專賣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簡劭安
相 對 人 韋浩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