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宇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
上列上訴人與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5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