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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陳美秀  
            陳雅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被      告  京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內提出答辯狀,並自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