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添凱
代 理 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雅婷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七二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受告知人,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件訴訟之受告知人,與本件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