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張楷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舒媛、鄭宇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如有委任楊于瑾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補正委任狀。另請一併補正被告張舒媛、鄭宇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