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984元,應繳裁判費17,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