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朱易珊即裕宸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軒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