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新富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助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2,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5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