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周子定
訴訟代理人 李悅琳
被 告 蔡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周子定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價值,並按原告之權利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1,9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30.57平方公尺×1/2(原告應有部分)=2,235,9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192,000元×1/2(原告應有部分)=96,000元。
三、以上合計:2,235,985元+96,000元=2,331,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