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宇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惟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鈺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阮鈺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繳裁判費26,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