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被 告 林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已確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則應併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2,3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10,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