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楊姵妡
上列原告楊姵妡與被告銪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宥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