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瑞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203元(含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5月6日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95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