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被 告 陳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添財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張家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及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時原為侯金英,嗣侯金英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聲明由張家祝承受訴訟,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經原告114年12月11日第12屆常務董事會第35次會議決議改選為周添財,有原告第12屆常務董事會第35次會議議事錄(節錄)影本附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添財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曉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