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非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曹振綸  
受  安置人  林○巧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恩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騰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敏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林○巧、林○恩、林○騰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晚間六時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8日接獲通報,稱受安置人林○巧於114年12月31日遭受安置人母使用衣架管教,致身體多處明顯瘀青,還對受安置人林○巧口出:「要打死你」等語,受安置人林○巧因而身心壓力過大,有自傷行為;受安置人林○恩右腳則有遭受安置人母造成之瘀青;復受安置人林○巧經常要代替受安置人母照顧受安置人林○恩、未滿3歲之林○騰,受安置人林○巧自行開伙煮飯餵養受安置人林○恩、林○騰時臉曾被燙傷,受安置人母亦未協助就醫、擦藥,受安置人林○巧更在受安置人母要求下,無法去上學,必須於受安置人母外出時,在家中照顧受安置人林○恩、林○騰,未能穩定就學,有多次中輟紀錄。聲請人與受安置人母討論關於受安置人3人之安全提醒及未來照顧規劃時,受安置人母情緒激動、無法聚焦,評估受安置人3人未有自我照顧能力,家中缺乏照顧支持資源,為維護受安置人3人之安全,聲請人進行緊急安置,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
 ㈡本季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積極向聲請人聯繫並允諾改善自身,且有調整心態、積極工作,會面過程中與受安置人林○恩、林○騰相處狀況佳,然受安置人林○巧回想過往遭受安置人母不當對待,屢次拒絕與受安置人母會面,聲請人將協助受安置人林○巧進行心理諮商,並安排受安置人母進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考量受安置人3人在家缺乏足夠保護資源,受安置人母未調整親職教養態度與方式,為維護受安置人3人之身心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3人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5年度護字第16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核卷附資料,認受安置人林○巧、林○恩均曾遭受安置人母不當管教成傷,受安置人林○騰則未滿3歲,受安置人母竟將受安置人林○恩、林○騰交由尚未成年、欠缺自我照顧能力之受安置人林○巧照料,致受安置人林○巧受傷、無法就學,受安置人母雖有意願並承諾改善,惟受安置人林○巧仍處於排斥狀態,受安置人母亦有待藉由親職教育課程提升照料能力,現階段仍無法提供受安置人3人適切之照顧及保護。又受安置人林○巧表示同意繼續安置等語,受安置人母則經本院通知請其對本件聲請表示意見,迄今未獲回覆,此有受安置人安置意見書、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回證附卷可佐。綜上,本院審酌受安置人3人尚屬年幼,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現階段為提供受安置人3人安全穩定之基本生活環境,以維護受安置人3人之最佳利益,認本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2項,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芯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