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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澄立  
訴訟代理人  邱鈺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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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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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羅東分行
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10月31日
27,750元
ZK896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