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澄立
訴訟代理人 邱鈺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