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豐興製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