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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豐興製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合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豐興製餡有限公司
114年7月16日
35,595元
FS085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