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游冕齡  
代  理  人  游翔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68504-7
股票
1
5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