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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嚴敬智  

代  理  人  陳珮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三禾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祐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新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NX04
股票
1
30000

三禾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祐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新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NX05
股票
1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