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64號
原 告 游璽正
楊淑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順裕昕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裕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鐘于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陳淳文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