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91號
原 告 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