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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60號
原      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訴訟代理人  趙貞媛 
被      告  朱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40元,及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